更新时间:2022.06.11
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 起诉离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下列情况不允许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个规定主要是对女性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这期间,女方有权提起诉讼离婚,同时,双方还可以协议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准予二人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但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应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
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情形有: 1.男女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男女有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
有下列情形法院会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离婚事项不是自愿的;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
起诉离婚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起诉离婚的期限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
有以下情形的民政局对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离婚事项不是自愿的;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 1、一方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偿还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者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根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