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4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终止的原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配偶中的一方死亡。如果是自然死亡的,那么不仅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还会产生遗产继承等问题。如果是宣告死亡的,那么从生存一方的再婚那天起,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就会消灭,婚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配偶中的一方死亡。如果是自然死亡的,那么不仅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还会产生遗产继承等问题。如果是宣告死亡的,那么从生存一方的再婚那天起,其原来的婚姻关系就会消灭,婚姻终止;第二、因离婚的法律行为导致婚姻终止。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
导致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 2、离婚的法律行为。即配偶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自离婚协议登记生效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时起,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完毕; 3、合同的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委托合同的事项已经履行;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
婚姻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另一种是双方离婚的,离婚之后,双方不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关系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具体包括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