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保证人的责任,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保证金可以退回。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可以退还。取保候审的时候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的,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结束之后可以退还,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那就会被扣除一部分或者全部。
醉驾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只有在取保候审结束之后可以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保证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保证不逃避审讯而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逃避或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即保证人必须做到: 监督被保证人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
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为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有: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并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需要对被保证人,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保证人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由两种方式,一种是缴纳保证金;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可以是商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能担任保证人:与刑事案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要满足下列情况: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如果未违反相关规定则可以退回。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一种财产担保,其目的在于利用保证金来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促使出资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遵守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