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或单位; 2、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为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客观上是行为人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注册资金的构成要件有: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二是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三是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不可以申请法院核查,但是法院可以认定。 当股东存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时,当事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虚假出资,
1、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以下就是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回答。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
由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从而产生了股东派生诉讼。 侵害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了规定,导致公司损害等。 股东派生诉讼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即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