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立案的,一般应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但是符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时效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年,因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起诉期,一般为六个月,从被处罚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被处罚人已经获得复议决定,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当场作出的,并且行政机关当场要求收缴的,则当场缴款;如果不是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行政处罚因为案件类型不同,处理部门不同,所以处罚的时间也不相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期限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各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也多有不同。即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记录不能被撤销。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目的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该处罚记录
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就不追究;如果该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究期限延长至五年,在五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才不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