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物业费具有居民整体性,不能适用。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不可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
不同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
重大误解的抗辩权:行为人对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且,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有: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存在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即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会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债务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应当同时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2、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3、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
可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情形有: 1、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2、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 3、应当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