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 1、成立上的从属性。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一、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二、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三、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分别有以下几点:担保性,担保合同存在就是为了为主债权提供担保;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补充性,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担保利益;相对独立性,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
担保债务凭证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可以转移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担保债务是指由于为债权提供担保,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担保人则应承担偿还该债务的责任。
债权债务的转让凭证一般是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我国还没有这一制度。
债务承担的特征有: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债务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范围限定,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2、从属性性,即债权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等债权担保合同的其他特征。
担保物权有下列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有下列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从债权特征如下:从两个债务的关系来看,没有主债务就没有次级债务,否则没有次级债务就没有主债务;次级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次级债务自然不起作用;主债务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后,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包括: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