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视频不能用于证据的情形有: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采取非法手段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视频,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再审有新证据的,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根据新证据的内容进行确定。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后,去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新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新证据的内容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审查后,新证据的内容
可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
一般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及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而不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最好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可以二次补充侦查。法律规定,提起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
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1、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借条拍照片可以当证据,但证明效力较低。 借条复印件、借条的照片均非原件,其证据的真实性极弱,不易被法院采信。还要通过佐证的方式来形成证据链,比如银行转款记录,借款时或催款的短信及通话录音等。
一、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不足,依法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合法的电话通话录音能做法庭直接证据。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