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假释不需要司法所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按照对犯罪分子减刑的相应程序进行。而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但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一般是监狱,并不包含司法所,因此,不需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那么,假释需要哪个部门批准,需要司法所同意吗?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
假释不需要司法所同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构提交的假释建议书,经合议庭审理,如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就依法作出假释裁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
不是司法局同意就能假释。假释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假释属
符合假释办理条件的法院会同意假释。假释的条件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且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会同意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假释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假释必须去户口所在地,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由居住地的司法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社区矫正。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实施社区矫正。
假释考验期满三年后可以开办公司,假释人员,自考验期满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