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以物抵债的司法解释如下: 1.以物抵债调解书仅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作出的判断,其公权力介入体现在确认协议的合法性上,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
一、《民诉解释》第49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二、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如此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触犯国家刑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一般双方平均分配,共同承担。双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以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
共益债务的性质是因为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具体包括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夫妻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