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
恶意竞争的表现是非常多的,而恶意竞争往往是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破坏,所以恶意竞争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恶意竞争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恶性竞争是指公司运用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产品或者是服务,或使用非商业不正当的手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存在以下关系: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 1、主体为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同行恶意竞争处理办法:同行恶意竞争,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行不正当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因同行恶意竞争造成的损害,法院应当追究恶意竞争者的民事责任。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竞业禁止适用的主要是《民法典》,而竞业限制适用的是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其应承担的忠实义务,而竞业限制适用与单位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约定的义务。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背传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