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基本内容的是公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主体。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所谓代履行,顾名思义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行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
行政诉讼审查行政机关的方式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
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可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是可诉的。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一是行政机关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形下是不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但是具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予以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继续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