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做为债权人来说,其起诉的对象就不应仅限有虚假出资的股东,而应是公司的全部设立股东,显然这又将使债权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而且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复函中规定的只能起诉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的规定相冲突。正因如此,实践中还没有发生一起因一股东出资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有: 1、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且经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
退股是指由享有股权变为不享有股权。员工若是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权,则法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可以通过离职方式退股。股东退股可以对内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
公司股东退出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被合并注销等方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变更方法是: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对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公司股东资格可按以下规定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
公司股东退出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则股权可以直接转让,自由转让,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 2、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对该股权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