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租赁合同的无效司法解释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法的出台更加严格的规范了买卖合同的签订,明确了买卖双方获得的利益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是: 1、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如果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