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1、检察院,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 2、环境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保证其严格实施环境法,环境行政机关被授权拥有强大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3、环境组织,是作为一种最主要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
最直观的差别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特殊。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环保基金、宋庆龄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