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6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量刑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此罪,如果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判刑规定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司法工作人员。
关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判刑规定是: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司法工作人员。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的量刑处罚规定为:犯此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条件有:该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既遂的,具体判刑处罚的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认定标准包括:导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三次以上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一次性导致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为:犯此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这样量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