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7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已经完成投毒行为,但被害人迟迟未出现,虽然已经“着手”下毒,但此“着手”并非区分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属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另一种情况,已经完成下毒行为,被害人在该时空范围内,因为不想饮用有毒的饮料或突然有事
吸毒不构成犯罪。 违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属于犯罪行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
投毒者仅凭自身喜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投毒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人投放的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抢走毒贩占有的毒品是犯罪行为,如果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抢走毒品的,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投毒行为既可以是未遂也可以是既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投放毒害性物质,但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投毒未遂。
贩卖毒品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类型,其指向的法益为人民的健康。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故意,不需要具有牟利目的,既遂的标准为实际的毒品转让。贩卖毒品行为往往吸收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成立一罪。 在量刑上应该考虑到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法益和行为
毒品犯罪是有可能存在竞合。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视情况而定,分别是: 1、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小,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3、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