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适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抗辩权的种类具体如下: 1、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顺序履行抗辩权; 5、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行使合同三大抗辩权的方式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
先诉抗辩权: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放弃抗辩权是指当事人放弃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其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合同当事人可以放弃抗辩权,但放弃抗辩权后,合同当事人就失去抗辩的权利,就等于承认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