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债权的处理由清算组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
公司董事会有以下职权:制订公司的工作方案、财务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重整方案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等。
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提案权;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监督董事和高管,纠正其行为,并提议罢免的职权,以及对其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等职权。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被视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也视为破产债权,但未到期的利息应当从中扣除。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不予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
以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放弃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款,未清偿部分;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会议选出的债权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的,其职权是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权。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
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主要有: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2、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的权利;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的权利; 5、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