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认定标准如下: 1.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2.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应按下列标准确定:根据其起诉状的内容予以确认即可。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
挂名股东只满足了股东资格所需要的形式要件,并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当因为分红问题与名义股东发生分歧时,法院会支持隐名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确定方法: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允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允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体现在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实际出资证明等。 一般而言,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章程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2、与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相比,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3、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没有出资的股东要退出公司的话,要么就是从公司内部自行退出,要么就是被公司内部除名。一般股东的退出会牵扯股东除名的制度,也就是所说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被除名一般是经过公司内部的其余各位股东进行协商之后,再会议表决,共同决定对某位股东进行除名。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3
代持股东退出,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代持股东是不可以私自转让股权的,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隐名股东才有权利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