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 1、如果存在轻微的出资瑕疵,可认定其股东资格,同时要求瑕疵股东及时补正瑕疵; 2、如果存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即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或者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公司破产的,则在公司解散的同
出资瑕疵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应当补足出资,公司可以对于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按下列原则确认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
股东必须有实际出资的材料来证明,则视为足额出资。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
认定股东出资不足,若是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可以以银行进帐单来证明。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
冒名出资情形下,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
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资金暗中撤回,却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违法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股东虚假出资有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账,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 3、投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短期内将资金
股东出资不实认定如下: 1、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非货币性财产未转让给公司的,视为虚假出资; 2、以公司往来款为股东增资,构成虚假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以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