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主要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四)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
大股东如果占股超过三分之二股权比例的,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停止公司的财务。如果占股低于停止公司的财务所需的股权的,则不一定能停止公司的财务。
如果大股东持有股权且约定决策权占比达到公司股权2/3以上,就形成了绝对控股,已经可以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可以决定公司不分红等其他财务决策。如果大股东只是相对控股权则不能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占股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如果只是民事责任,则股东们需要以自己所认缴的股份额度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则是由公司及其负责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没有参与直接管理的股东可以不担责。 《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
一般母公司不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受民事责任,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外债也不需承担。 但是如果母公司出现出资不到位或者母子公司有约定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外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以及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