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离婚可以分割的财产如下: 1.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2.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资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的情形: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可以变更重新协商。可撤销的情形: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一、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公平原则,离婚时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的; 2.属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的; 3.属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 4.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 5.其他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的。
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分割婚姻中共同财产的案由主要是婚姻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可进行分割,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婚前财产一般是不予分割,但是夫妻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二人没有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那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原则有: 1、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的权利; 2、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3、有利于生活的原则,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给予补偿原则,一方为家庭承担义务较多时,离婚时可以请求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