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8
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的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2、不同申请期限和处理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其权利受到
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而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须程序; 2、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组织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
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是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未达成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的规定,反悔只能在调解书送达前,发生法律效力后,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
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为: 1、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的个别文字上误写、误算; 2、诉讼费用漏写、笔误; 3、其他笔误或者遗漏。 不可以“补正”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
劳动争议的二审案件也会调解。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而调解书制作完成送达给当事人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可以。劳动仲裁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劳动争议原则有: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
调解劳动争议需遵循下列原则: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
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技巧有: 1、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商量,也能够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有与用人单位商量,达到和解协议。 3、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