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代通知金应该是经济补偿的的范畴。因为它是替代一个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工资的特点,更具补偿的性质。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支付。对劳动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职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因此,应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依据
劳动合同解除的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
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一般包含补贴。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