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是不可以的,代位继承只能是由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被代位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丧失人的子女是不可代位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会获得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也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只有在法定
遗嘱继承人死亡不能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适用于养子女。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当养子女先于养父母去世时,养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的法律制度;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两者发生的条件
民法典遗嘱继承人死亡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
《民法典》中代位继承的协议不需公证。但是若是要行使继承权,必须进行公证。《民法典》中同时死亡不能代位继承。若是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
公证不是必须的。《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迁没有建的房屋可以继承的。即房屋是否拆迁,和房屋的继承无直接关联,在继承上和别的遗产原则上跟别的遗产也并无区别,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所区别的是,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公证,公证的时候,需要所有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