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有如下几点: 1、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 2、配偶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两个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
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有: 1、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以下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对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 3、侵犯死者人格权或者非法使用,侵
侵害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要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如下: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除上述一项赔
1、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数额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其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申请以下种类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