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工作证明不可以用劳动合同代替,两者是不同的两份概念,不能代替。工作证明是通常是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于确定劳动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的。
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证明的附件,不能作为充分的证明材料。因为劳动合同只是一个规划、规则,仅有劳动合同也没法知道是否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劳动,即工作实际。因此,在劳动合同之外,应该让单位出具一个单独的证明,证明从何时到何时在这个单位工作,岗位职责是
单位用工协议其实就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单位用工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的原因: 首先,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是可以当工作经历证明的,劳动者与用人单答位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以前在该公司上过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工作证明,和单位协议上一致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是员工最好的工作证明。 如果要证明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单位开据一份员工在职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意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即使与劳动者签订非格式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聘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从本质属性来说,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聘书只是代表用人单位聘用了劳动者,并不意味着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
口头合同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没有文字依据,尤其对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来说,一旦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口说无凭不认帐,因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
聘用合同本身就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原则上可以代替劳动合同。法律上规定,实际上的聘用合同本来就属于劳动合同,两者可能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都应该符合劳动法。一般而言,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但机关事业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