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另外,法律还有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因为分支机构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述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
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规定的内容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年龄是民事领域的重要因素。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新民法典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64条是关于法人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法人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公示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的变动指的是物权设立变动时,要求将该物权的变动通过法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方式公示,让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对于动产来说,动产的物权公示方式一般来说就是占有和公示,对于不动产来说,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别人或自己的财产、通过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别人的财产,或者给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需要知道该这种情况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