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法定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况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解释:行政诉讼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为;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等。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起诉的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起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对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等。
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等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为不服的,就可以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