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与罚款共同缴纳。《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就可以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可以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的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能免除,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滞纳金由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根据法律规定,将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但所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超过原本应当给付的罚款的数额。
行政机关对于拒不交纳罚金的违法行为人征收滞纳金的,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是不可以进行减免的。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罚所决定的罚款的,可以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者暂缓缴纳,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分期或暂缓缴纳罚款。
可以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收取滞纳金。并且除收取滞纳金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处理。
可以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滞纳金。除收取滞纳金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划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强制当事人履行。
行政机关可以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这是属于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此时应当满足的条件有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