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2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主要有: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在审理方式上引入“诉讼化”的审判方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在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上向权利型转化。 5、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
死刑犯人可以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被告人自己对指控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一定会复核。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不会复核,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核准。
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当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死刑复核期间不可以见家属。 1、在死刑复核期间不可以见家属,可以见律师,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完成之后,可以见家属。 2、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复核死刑,则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复核辩护,争取死缓或无期徒刑。判决经过复核之后家属可以探望。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后还可以申诉。 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罪犯可以委托律师申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十日内向最高院提交手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罪犯的人身合法权益。最高法做出死刑复核裁定后,如出现证据影响执行,应当停止交付执行。
有下列辩护点: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4.证人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
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复核规定:死刑复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