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0
公司法对于隐名股东的规定有: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具有明显区别。 (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2)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
隐名股东的诉讼地位: 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
最高院关于自首的规定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院关于自首的规定是: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隐名股东认定需要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确保商事主体的信用和正常商事秩序。
在实务中,隐名股东的认定已经是一份比较常见的工作,一般的认定是坚持“内外有别、区别处理”,所以就公司的内部而言,法律支持意思自治、合意优先,所以通常是认定通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有效,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备约束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4、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
隐名股东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益,只是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使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具体包括: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
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是需要经过股权转让的程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余股东,经过其余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余股东在同等情形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