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3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如下: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
公司以自身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而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法人有非法经营、抽逃资金
债权关系指的是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关系也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的,如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因为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对债权人产生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债权是民法要求他人作出某项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相对于债权人,它是民法中的一项义务,必须是某种行为;因此债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债务与债权人之间的司法关系,债务和债权人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将失去其意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债务则是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义务。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并且相互的,两者不能单独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等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均产
在代位权诉讼提起之后,债务人不得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再作出处分,债务人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就会构成对代位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再者,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关系: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转让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总结转让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合同中的
因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转让债权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了。新的主体的因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取代旧债权人,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彼此之间产生了义务。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因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转让债权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了。新的主体的因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取代旧债权人,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彼此之间产生了义务。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的规定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的,则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