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由人民法院处理,无效的婚姻自始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财产和子女抚养按照父母子女的关系处理。即不满两周岁的,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若父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准备的证据有: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涉及重婚的需提供另外一桩婚姻的证明、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的则应当提供亲属证明。
婚姻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为婚姻宣告无效后这段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
婚姻无效由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宣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如,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四种情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将无效婚姻的情形有所变更。将其中一种情形“婚前
1.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