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侦查羁押期限不计入的情形有: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可以,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期届满符合规定的可以再度延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召使罪犯来到法院必须在24小时以内,拘禁必须在37天以内,调查过程必须限定在7个月内,在检察院的时间小于45天,可以进行两次的重新调查,每次在1个月以内,法院进行第一次审定时间为半年,可以延两次,分别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两个月期满后仍未侦查完毕,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侦查期限可延长1个月。延长后总共期限为3个月。如果存在以下特殊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侦查终结,则经过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检察院决定
刑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包庇他人涉及走私、贩毒、制造毒品、向未成年售卖毒品等行为,会被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领导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刑讯逼供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法逼迫他人提供违背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