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劳动仲裁证据提交注意事项: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还需提交书面文字材料;含证人证言的材料,还需向仲裁庭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电子类证据,必要时可提交由相关的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法律文书或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下列争议:单位与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有关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争议;以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的争议等。
劳动仲裁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有关的争议等。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
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其他。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劳动争议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确认劳动关系、或者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3、当事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
申请劳动仲裁更有效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在劳动仲裁中,由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因此其他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