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2
合伙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有三种: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合伙人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务的清偿的规定为:如果是破产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来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拖欠的税款;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承担规定: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
债务承担的效力为:在第三人按约定加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的,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让给第三人。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其债务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的原则包括实际清偿原则,全面清偿原则以及强制履行原则等,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
1、概念: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强制履行原则;履行的效益原则。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