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进行债权申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和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备抵消权资格的债权人,在抵消权的范围内可免予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书需写明下列内容: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申报的原因;申报的债权数额、性质;申报的债权有无担保;申报的时间;以及申报的对象,和债权人的签名等。
破产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公司债权的申报方式:依法应由债权人在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后及时进行债权申报。为了防止有人恶意申报,趁机谋取不法利益,所以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办理债权申报手续: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请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清算组予以登记。
破产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是连带债权,也需要说明。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过了申报期限也是可以申报债权的,但是也有一个时间限制,需要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之前已经分配了的,不会再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不得申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包括代位权、免责权和转让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一。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解除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
企业债权人有以下权利: 1、代位求偿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在债权转让中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