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律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结算中涉及到的项目是非常的多的,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对此类合同无效的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延长为十八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其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一般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