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7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过失犯罪,例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这类犯罪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为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是按照犯罪侵害的客体从重到轻进行排列的,属于严重的犯罪。严重性体现在其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可以过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并不全是行为犯,还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等。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就是实害犯,也是危险犯。 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在交通肇事导致两人死亡这一时间点上如果就结束的话,构成交通肇事罪,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行为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