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1
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由下列主体承担: 1、因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不是由承租人造成的,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但当事人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下列义务:需要返还租赁物,并且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结清租金和其他水电等费用;以及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违约责任: 1、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擅自转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3、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
承租人无理由未交付租金,约定合理期限交付但逾期不交的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
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租赁物损坏的,责任应该由承租人来承担;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损坏是自然损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需承担维修责任。
一般由出租人承担损坏租赁物的责任。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租赁物由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损坏的或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租赁物的,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