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代位继承没尽赡养义务可以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十七条,在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即使未尽赡养义务,也可酌情继承或适当多分遗产。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
我国立法采取直接继承主义,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即时取得遗产所有权。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继承权体现在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上。
抚恤金不可以继承。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必须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的,而抚恤金,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被继承人单位向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和生前被抚养人支付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以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代位继承需要的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享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不能同时发生。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转让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未放弃继承
代位继承中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继承的,代位继承只能由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一、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发生的时间
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而代位继
遗嘱继承不能剥夺代位继承的未成年孙子女的继承权,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正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1、在含义上: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2、在时间上,代位继承的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不同之处在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次两者的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
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法对生产关系的依存性,经济条件的巨大变化,要求法律作出反映并为之服务。由于制定时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历史条件所限,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