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2
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由法律规定,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按照民法典规定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就可以进行抵押担保,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
房屋抵押能抵押给个人、公司或其他单位。抵押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一、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二、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抵押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但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以下限制: 2、应通知抵押权
抵押担保期限最久为六个月。债务担保制度的产生是经济和法律互动的一种方式。强化债的信用、便于资金融通、发挥物的效用,是债务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日趋多元化、担保的方式和类型日益多样化,为适应担保
除其他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的以外,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高利贷可以抵押,具体由当事人约定。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是国家禁止的贷款类型。一般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构成高利贷。高利放贷并不属于犯罪,但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可以不抵押,要根据借款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抵押,法律禁止高利贷,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了法定范围,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则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当租赁合同先成立时,其后出租人又以该出租物设定抵押时,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权人不得组织租赁权的实现。 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的,则抵押权优先。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