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2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担保物权还包括质权、留置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
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如下:(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但保中是先处理抵押物,当债权既有无得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了对债务进行打包,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基础上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旅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有权利处理该抵押财产。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顺序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抵押物可以进行重复抵押,但是在对抵押财产进行受偿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如抵押财产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
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抵押期限。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无效抵押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抵押人可以处置抵押物,但是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以抵押人的处置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