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名誉权赔偿内容如下: 1.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
特别授权是指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领取相关诉讼费用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就近入学”的“就近”是指离家相对就近。但是存在着中、小学学校布局及各中学招收学生人数不同等因素影响,所以有时候教育局会根据情况来进行调配,但是最终还是尽量将学区的学生尽量分配到离小区最近的学校入学,都叫“就近入学”。“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
侵犯名誉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受害人为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2、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财产上的重大损失; 3、可得利益的丧失; 4、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权赔偿内容是请求侵权人采取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名誉、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等适当措施,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
1、行政法之规定无法豁免,例如,缴交水、电费等。 2、民事法规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范围,比如土地、动产及日用品的买卖交易等。 3、派驻国外交官主动于驻在国兴起诉讼,则不享有豁免权利,外交官针对一件案件提起诉讼,被告当事人提出反告时;驻在国司法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
国家丧假的规定亲属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岳父母或者公婆过世,也列入可享受丧假的范围。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侵害名誉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