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股权变更中的股东不一定享有优先购买股权。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因继承发生股权变更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如下: 1、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自身利益向其他侵犯自身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2、股东代位诉讼权,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
特殊股权变更中的股东不一定享有优先购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是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应当按照判决的具体内容执行。如公司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不提供相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的,则公司应按照判决内容提供相应的材料供股东查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是指股东知情权诉讼提起后,法院对股东知情权请求的支持,判决公司需要履行一定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制的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时,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公司必须依法给予查看,由此可知,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法定权利。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前,优先购买权
股权质权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此外,权利人应当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年期限不得终止或中断,权利人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