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股东单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3.抽逃出资;4.公司清算未依法
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负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出资股东对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否认的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比例是多少视情况而定。 1、一般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具体由股东所在的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2、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一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东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