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4
房产土地属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办理抵押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不得设定抵押的不动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无效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
抵押权灭失的情形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1、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抵押, 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房产和地产的分别抵押,即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和地产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而分别抵押给不同
抵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抵押财物要签订抵押合同的,如果以不动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成立。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优先受偿权。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即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当中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度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可以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