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自动失效一般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履行的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情况。 对于作废后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一方面,合同尚未履行,作废后的合同在双方的见证下须及时销毁;另一方面,部分履行后,双方对合同作废达成一致,并且对
合同的混同是什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人和债务人系立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
从合同是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如下: 1、成立的从属性:从合同的成立以主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
合同标的是规定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的规定: 1、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2、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3、在买卖合同中,合同标的就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买受
合同里的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无效的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情形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